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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苏省通州市的曹老汉夫妇亲手建造的瓦房,因被登记在儿子名下,结果竟被儿子、儿媳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是,愤怒的夫妇俩将负责房产登记的当地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政府立即撤销已颁发的房产证,停止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日前,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曹老汉夫妇主张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18年前,勤俭持家的曹老汉夫妇在当地盖起了三间阔气的平瓦房,这一度让周围邻居投来不少羡慕眼光。2004年,当老俩口听说儿子、儿媳闹离婚时,把他们赖以生存的房子当作共同财产分割了,他们怎么也不相信这会是事实。然而,当有人将盖有政府大印的房产证拿给他们看时,老俩口顿时傻了眼,因为房产证上清晰地记着,曹老汉夫妇建的三间平瓦房,所有权人是儿子,儿媳是共有权人。2005年3月,曹老汉夫妇以当地市政府的房产登记行为侵犯他们合法权益为由,向通州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被诉的市政府辩称,1998年9月,曹老汉就将三间平瓦房,以儿子作为产权人、儿媳为共有权人向政府申请房产登记,并在村镇房屋现场勘丈平面图表和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申请审批表中多处盖章认可,所以政府才会于1999年5月向曹老汉的儿子、儿媳颁发房产证。更为关键的是,原告曹老汉夫妇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反,政府的房产登记行为却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曹老汉夫妇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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