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办事处或电话咨询办理属于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依据、时限、程序、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如果服务对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马上办理,如果服务对象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一次告知所要补齐的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三、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应找哪个办公室或哪位同志办理,并将服务对象带到相关办公室。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四、接待投诉举报者 要一次性告知,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被投诉举报者的详细情况尤其是违纪违法情况;提供主要证据材料或调查线索,线索不具体无法调查的,不予受理;所反映的问题不构成违纪或不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或转有关单位处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办理,引起投诉且被确认为有效投诉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恩施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其效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