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 贻误工作,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依照本制度追穷其效能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
二、追究效能责任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台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种类:
1、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教育;
3、效能告诫;
4、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种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行为人认错态度,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2、对工作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了事、推透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
4、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来信来访,造成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
6、违反首问责任制,举止不文明,服务不周到,群众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违反一次性告知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违反限时办结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腐化堕落,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制度规定的。
六、追究程序
效能责任追究一般由本机关直接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恩施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或本机关无权处理的人员,支由上级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