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组织开展每一年的“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评选活动,加强流动红旗管理,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恩施州发〔2005〕6号),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㈠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有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抓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规章制度良好。
㈢认真开展政务(事务)公开,社会反响良好。
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在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严格按制度办事,依法行政,无违法违纪行为。
㈤主动纠正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㈥认真贯彻执行《恩施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恩施市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试行)》,全年无涉及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公正清廉等方面的投诉记录。
㈦出色完成办事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㈧在全办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效能与行风评议、安全等方面的年度考核工作中位居前列,无“一票否决”情况。
二、评选程序
㈠由各村(居)委会、办直各单位推荐和自荐并上报先进事迹材料。
㈡办事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和效能监督员采取民主测评等 方式提出推荐单位名单。
㈢向社会公示推荐单位名单。
㈣核实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㈤办事处机关效能领导小组依据评选结果最终确定“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
三、评选结果运用
㈠由办事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授予“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流动红旗。
㈡将获得“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称号的单位列为办事处表彰的“两个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推荐名单。
㈢获得“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称号的单位,办事处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用于奖励为机关效能建设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㈣办事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评选5个“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当符合条件的单位少于5个时,按实际情况确定优胜单位个数。
㈤被授予流动红旗的单位在新一轮“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评选中落选的,应限期退回流动红旗。获得流动红旗的单位因出现各种违 规违纪问题。不再符合评选条件时,由办事处机关效能建领导小组取消其“机关效能建设优胜单位”称号并收回流动红旗。
本办法由办事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