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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对象:委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评内容:在机关管理、监察综合、宣传教育、党风廉政建设、执法监察、调研法规、案件审理、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纠风、干部管理等11个方面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下达分解到各室的信息、外宣、调研、案件任务(与上年度一致)的情况。
三、考评标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州纪委、州监察局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各项工作措施得力、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效果明显;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评办法
按照州纪委监察局年度考评口径以记分形式考评到室,各室依据有关人员在每项工作中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逐项分解到个人。书记、副书记、局长、原班子成员及驾驶员不参加各室计分。各室考评结果由室主任确定,分管领导把关。单位根据各室考评结果确定名次。
五、结果运用
单位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一定的奖惩。
1、单位从财政当年核拨的经费等单位自有资金中按省、州、市有关规定提取完成目标任务奖和办案奖。
2、单位将当年所提奖金分三等奖励到个人。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办案人员(由分管领导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基础上提名,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或个人考评得分名列单位前三名或所在室单项考评得分名列全州前三名且全面完成单位分配的案件、信息、新闻、调研工作任务的为一等奖;书记、副书记、局长、原班子成员、驾驶员或个人考评得分名列单位前十名的为二等奖;其他人员为三等奖。
3、获奖人员必须是在单位年度考评中被评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
4、所在室未完成单位分配的案件、信息、新闻、调研任务的(含分管常委),每项扣发其所评等次奖金的2%。
5、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在按照《恩施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的同时,扣发其一定比例的奖金: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的,扣发所评等次奖金的5%;被诫勉教育的,扣发所评等次奖金的10%;被效能告诫的,扣发所评等次奖金的20%;同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一次和效能告诫一次,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评奖资格。
6、驾驶员全年无安全事故的,可按规定领取安全奖。
7、未完成基本任务者,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
8、处理不平衡问题和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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