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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贻误工作,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效能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
二、追究效能责任,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种类:
1、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教育;
3、效能告诫;
4、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种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行为人认错态度,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2、对工作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
4、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来信来访,造成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
6、违反首问责任制,举止不文明,服务不周到,群众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违反一次性告知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违反限时办结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对立案调查的案件,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0、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超越权限处理或错误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从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
12、丧失原则,在办案中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在实施行政监察和纠风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13、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影响案件查处的;
14、腐化堕落,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制度规定 的。
六、追究程序
效能责任追究一般由本机关直接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恩施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或本机关无权处理的人员,交由上级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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