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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委(局)机关办事,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员应在承诺时限内或法定时限内办结其申办事项的制度。
二、凡服务对象来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明确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对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没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确定合理办结时限,尽快给予办理。
三、市纪委监察局对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核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并应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市纪委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复查决定;涉及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诉人延期理由。
五、市监察局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内作出复查决定;对监察对象不服本机关监察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监察对象提出的关于监察建议的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
六、对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等,要按其要求的时限完成;无法按要求完成的,一般应在3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七、对群众提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予以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有关规定办理。
八、凡不按时限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引起投诉且被确认为有效投诉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恩施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效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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